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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北村1、2、3号楼主体建筑面积鉴定本案受东阿县人民法院委托对郭北村1、2、3号楼主体建筑面积鉴定。主要纠纷为原告承包了东阿县郭北村1、2、3号住宅楼主体砌体工程,在诉讼中提交的第三人证明材料即没有原告或被告的签字或盖章,又非第三人在任期间所写,不能证明1、2、3号住宅楼经竣工后主体的建筑面积,为查清实事,被告申请对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郭北村1、2、3号住宅楼的主体建筑面积进行鉴定。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郭北村1、2、3号住宅楼,位于聊城市东阿县香江路西150米: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0294.65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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