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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发改委重要通知!9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本办法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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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22日

重要节选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项目开展后评价 ,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

第七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发展新质生产力有重大支撑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项目;

(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国债)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八)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

(九)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十)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十一)其他需要开展后评价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不得违法增加项目单位的负担。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负责”原则执行,不得向项目单位等摊派。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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